海棠书屋 - 历史小说 - 政治学在线阅读 - 第9节

第9节

    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在体制过度统一了的城邦中,不但这种自爱爱人的愉快不可复得,还有另两种品德也将显然跟着消失。由于**上的自制,人

    1参看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de

    rep。

    lac。章六。

    2参看普鲁塔克:拉根尼制度inst。

    lac。章二十三。

    3参看上文26行句。

    “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简化为“私财公用”

    ,这可说是亚氏经济思想的要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说妻子和财产一切相共的头等理想国,在人间是不可企及的,他另拟的次级理想国便为财产私有而公用的制度法律篇卷五740a。

    “私财公用”这种经济思想也见于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opag。35节及色诺芬:苏格拉底回忆录卷二章六23。

    4“自爱”

    ,参看尼伦卷九章八。过度的自爱便成“自私”。

    “自爱”相反于“自暴自弃”

    ,实为道德哲学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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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才不致于**他人的妻子1;而宽宏慷慨的品德则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2。

    因为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在一切归公了的城邦中,人们就没法做出一件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

    这类立法,以仁心仁意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3以后,深信人人都是各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物诉讼,以及谄媚富豪4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

    1**自制的品德同财产制度之为公为私无关。

    这句大约是关涉到上章妻子之为公为私一论题的。宽宏博济才是在财产上所显见的品德。

    2参看尼伦卷四。

    3亚氏以前各作家说到各部落或希腊各城邦曾实行公产制度的实例不多:斯特累波302页,说埃福罗ephorus盛称西徐亚s的齐诺zeno也主张财产公有。柏拉图在理想国450,所持议论显示他不热心赞助一般人民或农民施行公产制度。

    4雅典等工商城市在公元前第四世纪时已有贫富悬殊现象,媚事富豪为米南徒enandros世态讽刺剧的一个主题:“哲学家们说神是太阳和光明。但我只见金银两神才真有权威。

    如你家中引进这两位神祇,便一切如愿以偿,庄园、器用、朋友、健仆、见证人、告密者,应有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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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很少[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私产制度了]。

    又,我们在深谋熟虑,企图为人间制订大经**的时候,不仅应该注意到怎样可以减免罪恶,还须想到,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所持论辩的前提[城邦的划一性]是不正确的1,因此他就陷于错误。当然,某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完全的划一却是不必要的2。

    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归于消亡的程度,还奄奄一息地弥留为一个城邦,实际上已经变为一个劣等而失去本来意义的城邦:这就像在音乐上和声夷落而成单调,节奏压平到只剩单拍了。

    依照我们前面所说明的事实,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惟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所以,这真是可诧异的,作者的本意原来是企图给城邦建立一种教育制度,他却遗忘了积习、文教3和法度的可以化民成俗,竟然信赖财产公有的方法,想凭以使城邦达成善德,而一心采取变法更张的手段。拉栖第蒙和克里特的立法家凭借会餐的规约使财产利用到公众的福利上,这就可以作为教化的实例。

    1参看本卷章二。

    2参看章二。

    3此节论旨已见于1263a21-26。

    “积习”即“风俗”。

    “哲学”在这里,依韦尔屯解释为“理智教育”

    iual

    culture

    ,兹译“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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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政治学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经历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几乎都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1。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实际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以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宗社和部族中2。

    [这样,在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3。

    苏格拉底所拟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

    1亚氏认为世界和人类都已经历无尽数的年代,古人智慧的积累极厚;参看蔡勒:希腊哲学卷二432、508页。

    2希罗多德165,说斯巴达莱喀古士lycurgus所制订的城邦军事组织,其“公民-武士”配属于“会餐公餐团体”。

    雅典那俄,引杜西亚达dosiadas

    所记克里特岛的吕克托城lyctus

    公民也配属于所称“安得赖亚”

    的公餐组织。柏拉图:理想国416e,的卫国之士也取会餐编组;法律篇中所拟次级理想国的公民842b

    ,其军事生活作会餐编组785a

    ,从出生到老死的全部社会生活则作“宗社”编组745e

    ,全国公民五千零四十人,分十二部族,每部族四百二十人,分隶于若干宗社。

    3大约指斯巴达专门从事军政的士族,他们虽各为田主而不事农业,田作都由赫卢太农奴担任。但柏拉图所拟理想国中的卫国的人并非田主,农民也不是奴隶,同斯巴达制度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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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应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旧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有说明1。[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

    ]2

    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区别。那么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允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

    二

    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照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一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的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的行业则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3,还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以用不到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

    1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7a、卷四419,实在已说明农民各有其田亩妻室子女。依上文及下文句看来,亚氏似乎也知道柏拉图曾已言明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修订二版170注。

    2依纽校2259所作章句分析,加[]内语,并在下文加一

    、二

    、三数码。

    3参看上文;又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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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但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由此农民将自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1为较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该同高级公民一样归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订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应该怎样来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

    三

    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果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倘使依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2

    这也是荒谬的,凭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3。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

    又,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

    1下文又举有克里特岛的农奴“贝里俄季”。

    “农奴”在本书中虽也混称“奴隶”

    ,实际上有区别。

    依普吕克斯:词类汇编pol-lux,nostin

    i83,农奴,如贝里俄季介于自由人和奴隶之间。

    斯特累波542页,说农奴,如赫卢太等,不能作为奴隶,出卖到国外。一般希腊人都以农奴比奴隶为易于管理,而可加委托,许多城邦以农作交付农奴。

    2和上句事理不相衔接,似赘。各校本都指为疑文,或看作错简,或认为有缺漏。兹以缺漏例加。

    3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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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的根源1。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在傲慢的战士们当然要感到不可容忍了。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需让某一些人常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2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于是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3。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快乐以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得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有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欢]。

    又在这样的城邦中,倘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又将谁能快乐幸福不会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

    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理想国我们已陈述

    1在上文分论妻子公育和财产公有的利弊以后,这一节统论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另一些要义,可作为二至四章的总收束。

    2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a。各阶级人民禀赋相异,为柏拉图反对民主政体的基本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由公民各阶级部分禀赋相同,民主政体未必不如君主制或贤哲寡头政治。

    3“幸福”的真谛应该是其人身体强健,富有财物,足以资生,而且笃于品德,足以缮性。

    柏拉图限定其理想国中的公民-武士应该舍弃家庭而不治私产。

    此处所云卫国之士被剥夺了幸福,大概专指有关家庭和财产的物质幸福或世俗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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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这么一些疑难,此外还有不少问题,虽然未必都可忽视,我们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1中所包含的疑难和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给予简括的评论。又2,[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出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

    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3;在后一个部分中又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4。但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未说明。他的确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5。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

    1理想国为柏拉图中年的作品。

    他在六十岁后两度公元前367年和361年投身于叙拉古现实政治,历经患难,而稍稍放弃玄想。

    法律篇十二卷,在晚年成书,降低了自己的理想标准,草拟了第二个模范城邦。该书在柏拉图卒年即流传于世。

    2“又”

    ,这一个章句联系词,西方旧译本大多省略。

    纽曼校注本注意到了这两字有助于上下文的承接,并非衍文。巴克尔英译本增加[]内一子句,显见“又”的用意。

    3柏拉图:理想国卷二373e。

    4同上书卷三412b。

    5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51e4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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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1。

    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就说得不多。

    这里,他原来说要另外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曼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往往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体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cao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餐的餐桌上来2,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到五千人3,但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一以千人为度4。

    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而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但万物总不能达到尽善和全美。

    [这里也是有缺憾的,]例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这样巨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

    1狄奥。克利索斯托姆:讲演,赖斯克编校本dio

    hrisosto“ra-tiones”

    ,reiske

    vi267,也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旁涉太多。

    2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0e。

    3柏拉图:法律篇卷五737e等节为他的第二理想国所拟公民总数计五千零四十人。这个数目用2、3、4、5、6、7等数可以连续除得整数,所以适合于任何分队分组的编配。

    4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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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的理想,这就近乎妄诞了1。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2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同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须有时用到境外3。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说来,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

    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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