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书屋 - 历史小说 - 政治学在线阅读 - 第18节

第18节

    才识,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

    [现在再回到我们原来的问题,一个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和一个善人的品德相同,]一个善人,有如一个好公民,应当需要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才识。如果在自由城邦中,温厚

    1参看卷八。

    25行句的译法是根据塞普尔维达和培尔奈译文纽校3168的。如依维多利、韦尔屯、周伊特等译文,则为:“主人只可偶尔为自己的事情cao作贱役,苟常常从事贱役,便将失去主仆身分的区别。”亚氏认为贱役有奴性久习鄙事,养成奴性,非自由人所宜参看卷八章二。

    3“百人队”

    ,相当于现今的中队。

    “联队”由邦内各部族征召组成,人数或多或少,相当于现今的联队团或旅;每一部族集若干中队编成一个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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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说来,各自需要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有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1。

    我们可以细察男子和妇女间[同样的品德,如]温厚节制和勇毅2,就显然有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

    一个男子的勇毅倘使仅仅及到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为懦夫;反之,如果一个利口的3女子虽然比一个善男人的说话未必更多,就可能被讥为有伤谦德。在家务管理中,夫妇的功能也是相异的,一方的责任在获得财物,另一方即在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

    明哲端谨

    是善德中唯一为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它德行[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该同样具备[虽然两方所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明哲”是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被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则为“信从”

    “识真”。被统治者可比作制笛者;统治者则为笛师,他用

    1谓善人,无论为统治者,为君王,或为被统治者,为人民,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这里将品德分离为两种性质或两种程度。

    2古希腊公民四德:一

    “节制”或温厚,相符于中国论语,“克己复礼”。

    二

    “正义”

    ,公平正直。

    三

    “勇毅”谓其人有“丈夫气”。

    四

    “端谨”或“明哲”。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8、43;法律篇卷一631。男女的勇毅有不同,已见于卷一。

    3“谦德”

    和“节制”相符,同节制相反的德行是“放纵”

    ,校勘家每疑“利口”一词有误。阿雷丁诺译文作“失态”或“虚妄”

    ,苏校据以改订原文为“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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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笛者所制的笛演奏。

    经过这些论证,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或[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命意上为同,哪一种命意上为异的问题大概已可够明白了1。

    章五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考虑。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为真正的公民,或者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2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备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样置身于城邦他们既不是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

    ,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的确是个疑难;但工匠的无所归属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无所归属[既不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

    1本章的论证取“设疑求解”

    方法,行文脉络颇难追踪。

    历代各国译本,往往互有出入。全章可分两部分:一

    1637,对照一切型式的城邦,论“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

    ,其结论为两者不同。

    城邦有好有坏,为类不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并非善人。

    二同一论题,却专举理想城邦而言。

    这部分又分为两段落:甲

    作为通例,在理想城邦中好公民的品德不必完全相同于善人的品德。

    乙

    在理想的自由人组成为最优良的理想城邦时,两者完全相同;好公民作为政治家官吏和善人相同而具有明哲端谨的品德,在作为被统治的自由公民,又和售人相同而具有其它的一般品德。在这一例上,每一公民都具备善人诸德,当其政治地位轮番转换时,他所表现的品德也随之作相应的转换参看章五;纽校3154173页;巴克尔英译本107页章末长注。

    2原先亚氏所拟公民身分应参加议事和审判机能,即“无定职司”

    章一。

    这用接续公民品德的辩难,又将公民身分提高为应当参予有定职司,即行政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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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邦人和外侨]。

    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同样地,儿童[虽近似公民]总是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1。古代,有些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2。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3。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实际上,如果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

    1参看章一。

    2希腊古代,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属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

    重商的航业国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严格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

    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逋令”

    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以后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

    43。

    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谟叙尼:欧毘卢eubulid31。

    3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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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经过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1。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容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行一时权宜的政策。

    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生父为客籍者也不得列为公民2;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

    1参看卷六。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由自己拿了制品出售于市场,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2“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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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1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2;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3。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4。

    章六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5。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1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2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3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4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5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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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1,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以为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凭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

    让我们先行研究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关于第一个论旨我们在前篇内“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2已经涉及,“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

    “人在本性上应该

    1“德谟”

    :一原义为同“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分城郊地区为一百个“德谟”

    ,嗣后遂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

    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庶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自后坊社既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雅典词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

    2“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卷一末章末节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

    这样,“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或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

    ,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氏所说“各卷”

    ,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今仅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作政治学这书的“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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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

    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1;世间的苦难如果不太重,生存的实际也许早已包含了一些良好的因素。

    这是一个明显的现象,许多人忍受着无量忧患,总不肯舍弃自己的生存,以此为证,可知人世虽单纯地为生存而生存,其中也未必完全没有幸福的日子和天然的乐趣。

    关于通常所说的各种统治,大家不难辨别;我们在公开课程所授的各篇2中,曾对统治的各个种类屡屡加以说明。

    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就是其中的一个种类;这里自由主人和天然奴隶两者的结合的确可以互利,但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多地注意着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也考虑到奴隶的利益,那是因为奴隶如果死灭,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就我们所谓家务管理说,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是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利益。这里的情况,有如医

    12026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单纯地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

    二

    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

    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道德生活。

    2在吕克昂学院中所讲授的有院内深密课程和院外公开课程之别,参看欧伦卷一;格洛忒:亚里士多德卷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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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体育锻炼及其它各种非政治的技术,他们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cao持其技术,如果说技术家们也曾经因此而自己获得利益,那只能说是附带的。体育教师未尝不可偶尔随同自己所教的生徒一起cao练,有如航船的舵师原来也可以当一名水手。体育教师或舵师主要地总是致力于他所统领的全班生徒或全船水手的利益;但当教师偶或作为生徒之一面本身仍旧还是一位教师,或舵师作为众水手之一时,他附带着也获得全班或全船的利益。

    这个譬喻也可适用于第三种类的统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即,由相同身分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

    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轮着他人执政时期,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1。如今,情况已不是这样。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冀久据要津。这类公职人员好像被病魔所缠,必须求救于官司[一旦失官,便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争权干禄的狂热,不能不想起这些情况实际是病态。由此所可导致的结论是明显的: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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