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与断案
肯定不能断的案,不一定在情理之外;越在情理之中,就越不能分明。 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我从西域从军回来,住在他的衙署中。 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都十六七岁,一起在车前喊冤枉。 少男说:“她是我的童养妇。父母死后,就想抛弃我另嫁。” 少女说:“我本是他的胞妹。父母死后,他想霸占我为妻。” 问他们的姓名,两人还能记起来。 问他们的乡里,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每天迁徙,已不记得是哪儿的人。 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则说:“他们到这里才几天,父母就亡故了,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但小家小户的童养媳,与丈夫按惯例互称兄妹,这可没法分别。” 一个老吏说:“这事就像捕风捉影,没有证据,又不能用刑逼供。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但如果是断离错了,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算是小过失;如果是断合错了,就会乱了人伦,那过失就大了。不如断离。” 推敲再四,也没更好的办法,竟依从了老官吏建议。 由此回忆起姚安公任职于刑部时,织造官海保家资被没收入官,官府派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房宅共有数百间,夜深时风雪大作,三人插牢外门,一同在幽深的寝室中点了灯一起喝酒。 大醉之后,偶然把灯剔灭了。 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因而殴斗起来。 打到半夜,都放挺了,躺倒睡觉。 到了早晨,才发现一人死了。 另外两个人,一个叫戴符,一个叫七十五,受伤也很重,幸而没有死。 审讯时,两人都说是一起把那人打死的。 被判抵命也不怨,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 不知是谁扭了我、打了我,也不知我扭的是谁、打的是谁。 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就是使死者复生,也必不能知道。 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来抵偿,那么任凭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那么就是颈顼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所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 官府竟无可奈何,这么挺了一个多月,恰巧戴符病死,便借此了结了此案。 姚安公说:“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也可结案。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供词,挑衅者实在不知是谁。如果用刑逼供,还不如随意判决。至今反复考虑,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阅微草堂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