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节
“江自庐江、寻阳分为九。【】” 〔二〕后汉书刘表传注引应劭汉官仪:“荆州管长沙,零陵,桂阳,南阳,江夏“夏”原误“陵”,武陵,南郡。” 〔三〕“陈子”二字原脱,拾补云:“二字脱,孙补。”今案永乐大典一0八一三引有“陈”字,缺“子”字,孙志祖说是,今据补。 〔四〕“见”,胡本误“是”。 〔五〕广雅释诂:“孤,独也。” 〔六〕拾补曰:“此谓亲母,与下慈母如母不同。” 〔七〕拾补曰:“此二字当在子威下,语较顺。” 〔八〕“因”,大典作“引”。 〔九〕器案止观辅行传弘决四之三引萧广济孝子传:“昔五郡人:谓中山郡、常山郡恒州、魏郡魏州、钜鹿郡邢州、赵郡赵州。此五人者,少去乡里,孤无父母,相随至卫国,结为兄弟:长字元重,次叔重,次仲重,次季重,次稚重。朝夕相事,财累三千。于空城中,见一老母,兄弟议曰:拜此老母,以之为母。因拜曰:愿为母。母乃许焉,事之若亲。经二十四年,母忽染患,口不能言;五子仰天而叹曰:如何孝诚无感,母忽染患,而不能言若我有感,使母得语。应时能言,谓五子曰:我本是太原阳猛之女,嫁同郡张文坚,文坚身死。我有儿名乌遗,七岁值乱,遂亡所之。我子胸前有七星之文,右足下有黑子。语未竟而卒。五子送丧,会朝歌令晨出,忘其记囊,谓五子所窃,收三重禁,二重诣河内告枉,具书始末。河内太守乃是乌遗,因大哭曰:吾生不识父母,而母为他所养驰放三重,复奏五重为五县令。”其事与此相近,而尤为奇特,时因应氏此文而附及之,于以见封建礼教中人之深之为何等也。 谨按: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一〕”谓继父之室〔二〕,慈爱己者〔三〕,皆有母道,故事之如母也。何有道路之人而定省〔四〕世间共传丁兰克〔五〕木而事之〔六〕,今此之事,岂不是似如仁人恻隐〔七〕,哀其无归,直〔八〕可收养,无事正母之号耳〔九〕。 〔一〕仪礼丧服文。 〔二〕拾补曰:“此谓继母。” 〔三〕“者”字各本俱无,拾补曰:“脱,当有,补之,此谓慈母。”今据补。 〔四〕礼记曲礼上:“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凊,昏定而晨省。”郑玄注:“定谓安其床衽也。省,问其安否何如。” 〔五〕“克”,各本及琅邪代醉编十五引俱作“刻”,“克”俗字。 〔六〕武梁祠堂画像:“丁兰二亲终后,立木为父,邻人假物,乃借与。”法苑珠林四九引刘向孝子传:“丁兰,河内野王人也,年十五,丧母,刻木作母事之,供养如生。兰妻夜火灼母面,母面发疮。经二日,妻头发自落,如刀锯截,然后谢过。兰移母大道,使妻从服,三年拜服。一夜,忽如风雨,而母自还。邻人所假借,母颜和即与,不和则不与。”蒙求旧注、御览三九六并引孝子传又注引郑缉之孝子传、御览四一四引孙盛逸人传、又四八二引搜神记,俱言丁兰刻木事亲事。 〔七〕孟子公孙丑朱注:“恻,伤之切也;隐,痛之深也。” 〔八〕直,犹但也。 〔九〕张鼎思琅邪代醉编十五曰:“愚谓哀其无归,非威本意,其意以寄己思亲之念耳,此即门人欲事有若之意也。似则似矣,岂真吾母哉牵于情而不能断之以义,故君子有不取焉。情不能忘,为丁兰可也。” 大将军掾〔一〕炖煌〔二〕宣度〔三〕,为师太常〔四〕张文明制杖〔五〕。 〔一〕后汉书东平宪王传注引应劭汉官仪:“将军掾属二十九人,中大夫,无员;令史四十一人。” 〔二〕汉书地理志下,敦煌郡注引应劭曰:“敦,大也;煌,盛也。” 〔三〕宣氏,见佚文姓氏篇。 〔四〕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官仪:“太常,古官也,书曰伯夷,欲令国家盛大,社稷常存,故称太常,以列侯为之,重宗庙也。” 〔五〕器谨案:张文明疑即张焕一作“奂”,焕字然明,由大司农转太常,故本文及过誉篇、后汉书列女传、陶渊明集圣贤群辅录凉州三明条,俱以太常称之。后汉书本传称:“焕养徒千人。”宣度当即其一。惟焕字范书及御览一八一引谢承后汉书俱云然明,此作“ 文”,即“然”之坏文,当据改正。 谨案:礼记:“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之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至子路亦然。请丧夫子如丧〔一〕父而无服。〔二〕群居则否。〔三〕”今人乃为制杖,同之于父〔四〕。论者既不匡纠,而云观过知仁〔五〕,谓心之哀恻,终始一者也。凡今杖者,皆在权戚之门,至有家遭齐衰〔六〕同生之痛,俯伏坟墓,而不归来,真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也;无他也,庶福报耳。凡庸小生,夫何讥称;然宣度凉州〔七〕名士,吾是以云耳。 〔一〕“丧”字原无,拾补云:“脱,钱补。”按钱大昕说是,礼记正有,今从之。 〔二〕见礼记檀弓上。 〔三〕“则”下,拾补据檀弓补“绖,出则”三字。 〔四〕汉书扬雄传:“雄天凤五年卒,侯芭为起坟,丧之三年。”后汉书李郃传:“郃年八十余,卒于家。门人上党冯胄独制服行丧三年,时人异之。”又李恂传:“太守颍川李鸿请署功曹,未及到,而州辟为从事。会鸿卒,而送鸿还乡里,既葬,留起坟,持丧三年。”水经汾水注:“界休城东有征士郭林宗、宋子浚二碑,其碑文云:建宁二年正月丁亥卒。凡我四方同好之人,永怀哀痛,乃树碑表墓,昭录行云。陈留蔡伯喈、范阳卢子干、扶风马日磾等,远道来奔丧。持朋友服心丧期年者,如韩子助、宋子浚二十四人。其余门人着锡衰者千数。”两汉人多以此为名高,盖皆本孔门所传之礼教而行之,所云持丧制服,盖皆制心丧之服,而非衰麻三年也。 〔五〕论语里仁篇文。 〔六〕齐衰,为封建社会居丧之上服,以麻布为之。齐,缉也,以其缉边,故曰齐衰。齐衰三年之丧,父没为母,为继母,为慈母;父在为母齐衰期。见仪礼丧服。 〔七〕“凉州”,胡本误“梁州”,敦煌郡属凉州,不属梁州。 山阳太守汝南薛恭祖〔一〕,丧其妻,不哭,临殡,于棺上大言:“自同恩好,四十余年,服食禄赐,男女成人,幸不为夭,夫复何恨哉今相及也。〔二〕” 〔一〕御览四一0引汝南先贤传:“薛勤,字恭祖。” 〔二〕白帖一七引张璠后汉纪:“山阳太守薛勤,丧妻不哭,将殡,临之曰:幸不为夭,复何恨。” 谨按:礼为适妻杖〔一〕,重于宗也。妻者,既齐于己〔二〕,澄漠酒醴,以养舅姑〔三〕,契阔〔四〕中馈〔五〕,经理蚕织,垂统〔六〕传重〔七〕,其为恩笃勤至矣〔八〕。且鸟兽之微,尚有回翔之思,啁之痛〔九〕;何有死丧之感〔一0〕,终始永绝,而曾无恻容〔一一〕当〔一二〕内崩伤,外自矜饬。此为矫情,伪之至也。俚语:“妇死腹悲,唯身知之。”又言“妻非礼所与。”此何礼也岂不悖哉太尉〔一三〕山阳王龚〔一四〕,与诸子并杖〔一五〕;太傅〔一六〕汝南陈蕃〔一七〕、袁隗〔一八〕,皆制衰绖,列在服位,躬入隧〔一九〕,哀以送之,近得礼中〔二0〕;王公诸子魏〔二一〕杖,亦过矣。 〔一〕见仪礼丧服。 〔二〕白虎通嫁娶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说文:“妻,妇与夫齐者也。”礼记曲礼下注,内则注俱曰:“妻之言齐也。”释名释亲属:“士庶人曰妻,妻,齐也,夫贱不足以尊称,故等齐言也。”广雅释亲:“妻,齐也。”后汉书樊英传及御览四三二引英别传俱曰:“妻,齐也。”礼记郊特牲云:“夫婚礼万世之始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 〔三〕此两句原作“澄洒酒以养姑舅”,今据卢文弨、洪颐烜、孙诒让诸人说校改。拾补云:““酒”下似脱一浆字。”札移曰:“案此当作澄漠酒醴,以养舅姑,列女传宋鲍女宗传云: 澈漠酒醴,羞馈食,以事舅姑。“澈”当作“澄”,详前。即仲远所本,卢校失考。”器案:札移三于列女传贤明传宋鲍女宗“澈漠酒醴羞馈食以事舅姑”条云:“王读澈属上句,以事夫室为句,注云:澈,洁也。漠与羃同。孟子母云:羃酒浆也。洪颐烜云:澈当作澄,与澄字同。澄漠酒醴,言其清也。礼运云:澄酒在下。梁云:澈,说文水部系传引作澄,尔雅:漠,清也。案此当从洪、梁读,澈当从徐引作澄。风俗通义愆礼篇云:澄洒当作“ 漠”酒醴此字今本脱。,以养姑舅。即本此文。” 〔四〕诗邶风击鼓:“死生契阔。”毛传:“勤苦也。” 〔五〕易家人:“无攸遂,在中馈,贞吉。”正义:“妇人之道,巽顺为常,无所必遂;其所职主在于家中馈食供祭而已。” 〔六〕孟子梁惠王下:“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疏云:“君子在上,基创其业,垂统法于后,盖令后世可以继续而承之耳。” 〔七〕仪礼丧服:“父为长子。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郑注:“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按在宗法社会,凡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或子庶而孙适,即以丧祭及宗庙之重传于其孙,谓之传重。重即虞祭前用以依神之物。 〔八〕诗鸱鸮:“恩斯勤斯。”毛传:“恩,爱。”郑笺:“殷勤于此。” 〔九〕礼记三年问:“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今是大鸟兽,则失丧其群匹,越月逾时焉,则必返巡,过其故乡,翔回焉,鸣号焉,蹢躅焉,踟蹰焉,然后乃能去之;小者至于燕雀,犹有啁之顷焉,然后乃能去之。”又见荀子礼论篇。抱朴子外篇仁明:“蜎飞蝡动,亦能有仁,故其意爱弘于长育,哀伤着于啁。” 〔一0〕“感”,拾补云:“似当作戚。”器案:当作“威”,诗小雅常棣:“死丧之威,兄弟永怀。”此盖用其文。 〔一一〕荀子礼论:“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矣。” 〔一二〕朱藏元本、仿元本、两京本、胡本、郎本、程本、钟本、郑本“当”上有“尚”字,形近误衍。 〔一三〕后汉书光武纪注引应劭汉官仪:“太尉,秦官也,武帝更名大司马。” 〔一四〕“龚”,仿元本、何本同,余本俱作“袭”,拾补据孙校改作“龚”,云:“下同。范书有传。”今案袁宏后汉纪、谢承后汉书、张璠后汉纪俱作“龚”,引见后。 〔一五〕袁宏后汉纪一九:“龚字伯宗,山阳高平人。初,龚夫人卒,龚与诸子并扶杖行服。是时,山阳太守薛勤,丧妻不哭,将殡,临之曰:幸不为夭,复何恨哉议者两讥焉。”三国志魏书王粲传注引张璠后汉纪:“龚字伯宗,有高名于天下,顺帝时为太尉。文选王仲宣诔注引同初,山阳太守薛勤,丧妻不哭,将殡,临之曰:幸不为夭,复何恨哉及龚妻卒,龚与诸子并杖行服。时人或两讥焉。”白帖一七引同案袁、张所谓“两讥”者,当即指风俗通义而言。 〔一六〕续汉书百官志一:“太傅,上公一人。”注补引应劭汉官仪曰:“傅者,覆也。” 〔一七〕后汉书王龚传言:“龚迁汝南太守,引进郡人黄宪、陈蕃等。”御览九三六引谢承后汉书:“陈蕃为郡法曹吏,正月朝见其主龚,客有贡于龚者,龚曰:汝南乃有此鱼。蕃曰:鱼大,且明府之德。”据此,则陈蕃为王龚故吏可知。 〔一八〕案后汉书灵纪:“光熹元年,后将军袁隗为太傅。”则此文所言太傅,实包举袁隗在内。但应氏所言“近得礼中”之举,不可得而详也。 〔一九〕后汉书陈蕃传:“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注:“埏隧,今人墓道也。杜预注左传云:掘地通路曰隧。”
〔二0〕礼中,犹言中礼,以过与不及皆非中,故中礼谓之得礼中。三国志魏书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奏”字原脱,今补虞载、王朗节省奏:“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过礼中,即谓不中礼也。 〔二一〕“魏”,拾补曰:“疑猥。” 弘农〔一〕太守河内吴匡伯康〔二〕,少服职事,号为敏达,为侍御史〔三〕,与长乐少府〔四〕黄琼〔五〕,共佐清河王事〔六〕,文书卬成〔七〕,甚嘉异之。后匡去济南相〔八〕,琼为司空〔九〕,比比〔一0〕援举,起家〔一一〕,拜尚书〔一二〕,迁弘农,班诏劝耕〔一三〕,道于渑池,间琼薨〔一四〕,即发丧制服,上病,载辇车还府。 〔一〕御览一五九引汉官仪:“弘农,弘,大也,所以广大农业也。” 〔二〕案续汉书天文志下:“中平六年,司隶校尉袁绍诛灭中官,大将军部曲将吴匡,攻杀车骑将军何苗,死者数千人。”似非此人。 〔三〕后汉书何敞传论注引汉官仪:“侍御史,周官也,为柱下史,冠法冠。” 〔四〕御览一七三引汉宫阙名:“长安有长乐宫。”注云:“长乐等宫,或在京师,或在外郡,或帝王所居,或祠祀所在,因事以置。”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少府,掌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秩中二千石。大用由司农,小用由少府,故曰小藏。” 〔五〕黄琼,后汉书有传,唯此所言为长乐少府及佐清河王事,本传不载。 〔六〕清河王,见后汉书章帝八王传,吴、黄共佐清河王事,盖在刘蒜嗣位时。 〔七〕汉书刑法志:“文书盈于几阁。”盖谓公文书也。说文卩部:“卬,望也。”段玉裁注:“卬与仰义别,仰训举,卬训望,今则仰行而卬废,且多改卬为仰矣。小雅车辖曰:高山卬止。笺云:卬,慕。过秦论:常以十倍之地,百万之众,卬关而攻秦。俗本作叩作仰,皆字误声误耳。”案应氏此文正作卬,段氏失举。 〔八〕济南王,见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匡为济南相,盖在刘广嗣位时。 〔九〕黄琼传:“元嘉元年迁司空。”续汉书百官志一:“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营造城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去大。”注补引应劭汉官仪:“绥和元年,罢御史大夫官,法周制,初置司空。议者又以县道官狱司空,故覆加大为大司空,亦所以别大小之文。” 〔一0〕汉书哀纪颜注:“比比,犹言频频也。” 〔一一〕史记晁错传:“时邓公免,起家为九卿。”起家谓自其家中起用也。 〔一二〕汉官仪:“尚书,唐、虞官也。书曰:龙作纳言,朕命惟允。诗曰:惟仲山甫,王之喉舌。宣王以中兴。秦改尚书,汉亦尊此官,典机密也。”据孙星衍校集本 〔一三〕续汉书百官志五注补引蔡质汉仪:“诏书旧典,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 〔一四〕拾补“间”校作“闻”。按本传及后汉纪,琼卒在延熹七年,时年七十九。 谨按:春秋:“大夫出使,闻父母之丧,徐行而不反,君追还之,礼也。〔一〕”匡虽为琼所援举,由郡县功曹〔二〕、州治中〔三〕、兵曹〔四〕位朝廷尚书也,凡所按选,岂得复为君臣者耶〔五〕今匡与琼其是矣,剖符〔六〕守境,劝民耕桑,肆省冤疑,和解仇怨,国之大事,所当勤恤〔七〕,而顾私恩,傲狠〔八〕自遂,若宫车晏驾〔九〕,何以过兹论者不深察,而归之厚〔一0〕,多有是言,及其人患失,而亦曰其然。司空袁周阳〔一一〕举荀慈明有道,〔一二〕太尉邓伯条〔一三〕举訾孟直方正〔一四〕,二公薨,皆制齐衰,世非一〔一五〕。然荀、訾通儒〔一六〕,于义足责。或举者名位斥落,子孙无继,多不亲至,何乃衰乎过与不及〔一七〕,古人同称,吊服之制,斯近之矣。 〔一〕春秋公羊传宣公八年:“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注:“闻丧者,闻父母之丧。徐行者,不忍疾行。又为君当使人追代之。”春秋繁露精华篇:“徐行不反者,谓不以亲害尊,不以私妨公也。”白虎通德论丧服篇:“大夫使受命而出,闻父母之丧,非君命不反者,盖重君也。故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不反。”说苑奉使篇:“徐行而不反者,谓出使道闻君亲之丧也。” 〔二〕续汉书百官志五:“功曹史,主选署功劳。”御览二六四引韦昭辩释名:“曹,群也;功曹,吏所群聚。”后汉书张酺传注引汉官仪:“功曹,郡之极位。” 〔三〕御览二六三引汉官仪:“司隶功曹从事,即治中也。”通典三二:“治中从事史一人,居中治事,主众曹文书,汉制也。” 〔四〕续汉书百官志四:“兵曹从事,主兵事。” 〔五〕汉、魏时,以属吏与主官为君臣关系。本书过誉篇载郅君章论汝南太守欧阳歙举繇延云:“此既无君,又复无臣,君臣俱丧,孰与偏有。”后汉书独行戴就列传:“仕郡仓曹掾,扬州刺史欧阳参,奏太守成公浮臧罪,遣部从事薛安,案仓库簿领,攸就于钱塘县狱,幽囚考掠,五毒参至,就慷慨直辞,柰何诬枉忠良,强相掠理,令臣谤其君,子证其父。”三国志魏书陈矫传:“初,矫为郡功曹,使过泰山,泰山太守东郡薛悌异之,结为亲友,戏谓矫曰:以郡吏而交二千石,邻国君屈从陪臣游,不亦可乎” 〔六〕戴就传:“太守剖符大臣。”汉书高纪下:“始剖符封功臣曹参等为通侯。”师古曰:“剖,破也,与其合符而分授之也。”续汉书百官志五州郡 ...